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

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