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