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