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