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