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