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