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