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六)保守工作秘密;(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