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