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