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7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6月28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和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生产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等。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二)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确保出入口和出场车辆干净整洁;
(三)施工期间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配备扬尘在线监测可视设施,并与监管部门有效对接;
(四)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其他相应处置措施。
(一)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有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智能管控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承运车辆信息、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和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建筑垃圾处置证。
排放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建筑垃圾的清运。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及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核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三)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第三章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照明、降尘、抑尘等设施设备,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覆盖并及时消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洪泛区、泄洪道及周边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一)按照规定消纳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道路畅通,相关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
(三)保持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城市管理部门;
(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不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未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或者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批准的消纳场的,按每车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的,按每车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车次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未保持消纳场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未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进行记录和数据汇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