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