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