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