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