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使用过期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