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照明、降尘、抑尘等设施设备,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覆盖并及时消纳。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