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河道、沟道、公路两侧、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