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河道、沟道、公路两侧、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