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