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和准运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承运车辆信息、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和回收利用等事项;

(三)建筑垃圾处置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