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和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生产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