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