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