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三)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