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三)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