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