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