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