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洪泛区、泄洪道及周边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