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洪泛区、泄洪道及周边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