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8月1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4月26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减少部分,保证区域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滨河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合理性、多样性,遵循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重大节日期间,在城市主干道、公园、游园、广场和车站等重点区域,配置植物景观,根据季节栽植不同种类的花卉,提升城市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并与所在街区风貌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因公共利益确需更换行道树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绿化信息资料。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简易绿化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绿地责任人不明的,由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的养护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绿地明显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
确需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增设道路出入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禁止占用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公共绿地。
移植、砍伐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放牧等毁损草坪;
(三)损坏喷灌、护栏等绿化设施;
(四)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
(五)擅自折断花木、剥取树皮;
(六)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物品;
(八)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九)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十)在绿地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一)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质量,以及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未在所占绿地明显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四)占用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公共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万元罚款。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擅自更换行道树种的;
(四)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擅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