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