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