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绿化,应当符合车辆行驶、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并与所在街区风貌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因公共利益确需更换行道树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