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