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