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质量,以及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