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