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绿地明显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

确需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增设道路出入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禁止占用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