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预留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应当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