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未在所占绿地明显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四)占用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公共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