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