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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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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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属车辆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
(八)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九)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
(十)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购机动车需要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先进行注册登记,后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
两用燃料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应当标明两用燃料汽车字样。
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更换同类型机动车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单位接送职工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或者指定停靠地点。有停靠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
行人遇人行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立即返回人行通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避让。
(一)遇有道口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或者道口管理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当停在距最外钢股轨外侧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管理的道口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瞭望,确定安全后通行。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一)没有港湾式车站的,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5米;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
(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或并行;
(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七)不得将物品挂在车把上;
(八)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乘员,但二级以上重残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允许搭乘一名陪护人员;装载货物不得超过15千克。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拦车、兜售、发送物品、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Chapter 5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
(二)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穿越车行道时,直行通过,避让来往车辆。
Chapter 6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配合,并沟通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Chapter 7执法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反馈查处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交国库。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三)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道路,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四)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一)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道路上追车、抛物击车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转弯的。
(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一)醉酒驾驶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五)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
(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风窗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粘贴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标志、标牌的;
(四)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牵引车辆规定的;
(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八)未按照规定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正页、副页及交通违法记分本(卡)的;
(九)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
(十一)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
(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七)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三)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的;
(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九)违反会车规定或者违反倒车规定的;
(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十一)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的;
(十二)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二)物损价值为2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撤离现场也不迅速报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十四)项所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由专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或者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并开启左转向灯,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提前驶入减速车道并开启右转向灯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二)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
(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救援清障等紧急处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设置、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道路交付使用的;
(五)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职责的。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四)接到重大伤亡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六)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七)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
(八)不履行法定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