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