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三)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的;
(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九)违反会车规定或者违反倒车规定的;
(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十一)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的;
(十二)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