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文化、体育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