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或并行;

(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七)不得将物品挂在车把上;

(八)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乘员,但二级以上重残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允许搭乘一名陪护人员;装载货物不得超过15千克。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