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