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