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