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道路上追车、抛物击车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信号灯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