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二)物损价值为2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撤离现场也不迅速报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十四)项所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