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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6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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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2月20日59 条
    •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7 条
    • 第十一条(六)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0 条
    • 第十条在职劳动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擅自离职。
    •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4 条
    •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8 条
    • 第二十五条(一)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
    • 第二十六条(三)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二十六条(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4年7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
    •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9月25日42 条
    • 第二十五条(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要求建立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本人不愿意恢复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 第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5年8月16日22 条
    • 第九条(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和不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八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二十九条(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 第十二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0年5月25日39 条
    • 第三十三条(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 第十二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1 条
    • 第九条(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 地方法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10月17日50 条
    • 第三十四条(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的情况和理由;
    • 第四十七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0 条
    • 第二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如原企业已与其他企业合并,由合并的企业负责。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53 条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三十三条(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承担;
    •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地方法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9年12月16日57 条
    • 第三十二条(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9 条
    • 第二十四条(六)不按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 第五十五条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第十六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3月30日24 条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技术条件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工会和劳动者,并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42 条
    • 第三十四条(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与职工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13年1月18日15 条
    • 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2 条
    • 第八条(三)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动报酬,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