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