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合同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