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本人有重大过错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